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2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6 月 26 日
- 當事人同盈投資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213號原 告 同盈投資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李美蓉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佳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邦充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⒈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5,849,917元,應繳裁判費415,48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14,980 元。 ⒉提出準備書狀1份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6 日書記官 史萱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