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2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7 月 1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213號原 告 同盈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美蓉 被 告 佳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玉芬 被 告 林邦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項 第6 款亦定明文。 二、本件原告原依督促程序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但原告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00 元,經本院於99年101 年6 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3 日內補正繳納其餘裁判費414,980 元,此項裁定已於101 年 7 月4 日送達原告指定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一紙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份附卷足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2 日書記官 史萱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