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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243號

確認股東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張震武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243號

原告
蔡玫華
訴訟代理人
王中平律師
訴訟代理人
朱俊穎律師
被告
永源化工原料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永源金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吳旻鴻
訴訟代理人
周威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 204,700,000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98,1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震武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郝玉蓮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新臺幣):
1.訴之聲明第1 項、第3 項訴訟標的金額為190,000,000 元(每
  股以10元計算)。
2.訴之聲明第2 項、第6 項訴訟標的金額為1,650,000 元(確認
  與公司之間董事委任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並非親屬關係及身分
  上之權利義務有所主張,屬因財產權性質涉訟,其訴訟標的價
  額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認定為165 萬
  元)。
3.訴之聲明第4 項、第8 項訴訟標的金額為1,650,000 元(確認
  與公司之間董事委任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並非親屬關係及身分
  上之權利義務有所主張,屬因財產權性質涉訟,其訴訟標的價
  額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認定為165 萬
  元)。
4.訴之聲明第5 項、第7 項訴訟標的金額為11,400,000元(每股
  以10元計算)。
5.以上合計:20,47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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