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24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243號
- 原告
- 蔡玫華
- 訴訟代理人
- 王中平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朱俊穎律師
- 被告
- 永源化工原料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永源金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二人
- 法定代理人
- 吳旻鴻
- 訴訟代理人
- 周威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 204,700,000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98,1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新臺幣): 1.訴之聲明第1 項、第3 項訴訟標的金額為190,000,000 元(每 股以10元計算)。 2.訴之聲明第2 項、第6 項訴訟標的金額為1,650,000 元(確認 與公司之間董事委任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並非親屬關係及身分 上之權利義務有所主張,屬因財產權性質涉訟,其訴訟標的價 額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認定為165 萬 元)。 3.訴之聲明第4 項、第8 項訴訟標的金額為1,650,000 元(確認 與公司之間董事委任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並非親屬關係及身分 上之權利義務有所主張,屬因財產權性質涉訟,其訴訟標的價 額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認定為165 萬 元)。 4.訴之聲明第5 項、第7 項訴訟標的金額為11,400,000元(每股 以10元計算)。 5.以上合計:20,47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