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1 月 12 日
- 當事人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張龍根、友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邱晴淞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30號原 告 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被 告 友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晴淞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友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71,823,435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985,091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984,591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繕本逕送對造)。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2 日書記官 蔡佩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