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3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4 月 07 日
- 法官孫健智
- 法定代理人周永輝、初冠五、陳錡烈
- 原告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
- 被告多順運通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大邦交通有限公司法人、彭永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310號原 告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 法定代理人 周永輝 訴訟代理人 鍾開榮律師 被 告 多順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初冠五 被 告 大邦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錡烈 被 告 彭永庄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俊雄律師 邱清銜律師 鍾詠聿律師 舒瑞金律師 複代理人 洪甯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04 年1 月30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7 日書記官 楊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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