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33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331號
- 原告
- 徐利華
- 被告
- 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工兵署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元大建設
蔡竹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9 月25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同年10月1 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又原告固曾就前揭應納裁判費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於101 年9 月14日以101 年度救字第75號裁定駁回聲請確定在案,詎原告迄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