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3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0 月 25 日
- 當事人邱金益、經濟部水利署第十河川局、張國強、桃園縣政府、吳志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332號原 告 邱金益 訴訟代理人 黃安然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水利署第十河川局 法定代理人 張國強 被 告 桃園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吳志揚 訴訟代理人 葉民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經濟部水利署第十河川局等間請求確認所有權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昊陽資產評價有限公司鑑估為48,012,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4,576 元,原告僅繳納1,000 元,尚不足433,57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明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5 日書記官 陳秀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