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33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332號
- 原告
- 邱金益
- 訴訟代理人
- 黃安然律師
- 被告
- 經濟部水利署第十河川局
- 法定代理人
- 張國強
- 被告
- 桃園縣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吳志揚
- 訴訟代理人
- 葉民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經濟部水利署第十河川局等間請求確認所有權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昊陽資產評價有限公司鑑估為48,012,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4,576 元,原告僅繳納1,000 元,尚不足433,57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