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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3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所有權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25 日
  • 法官
    高明德
  • 法定代理人
    張國強、吳志揚

  • 原告
    邱金益
  • 被告
    經濟部水利署第十河川局桃園縣政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332號原 告 邱金益 訴訟代理人 黃安然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水利署第十河川局 法定代理人 張國強 被 告 桃園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吳志揚 訴訟代理人 葉民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經濟部水利署第十河川局等間請求確認所有權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昊陽資產評價有限公司鑑估為48,012,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4,576 元,原告僅繳納1,000 元,尚不足433,57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明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5 日書記官 陳秀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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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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