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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332號

確認所有權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25 日

法官高明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332號

原告
邱金益
訴訟代理人
黃安然律師
被告
經濟部水利署第十河川局
法定代理人
張國強
被告
桃園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吳志揚
訴訟代理人
葉民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經濟部水利署第十河川局等間請求確認所有權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昊陽資產評價有限公司鑑估為48,012,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4,576 元,原告僅繳納1,000 元,尚不足433,57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明德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秀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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