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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353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06 日

法官黃漢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353號

上訴人
準盈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黃明
訴訟代理人
陳昭全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101年度重訴字第353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20 萬3,55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萬9,57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漢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張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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