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35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353號
- 上訴人
- 準盈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黃明
- 訴訟代理人
- 陳昭全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101年度重訴字第353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20 萬3,55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萬9,57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