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3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0 月 09 日
- 當事人俊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黃添榮、合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焦平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364號原 告 俊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添榮 訴訟代理人 劉俊霙律師 被 告 合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焦平海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合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合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347,5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66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83,16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寶貴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9 日書記官 張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