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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37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07 日

法官陳清怡陳振嘉溫宗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37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徐永誠
被上訴人
即原告
鄭石象
即原告
鄭黃鳳綢
即原告
鄭允婷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鄭吉宏

      葉采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即被告對於民國102 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伍萬玖仟柒佰壹拾貳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徐永誠對於民國102 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10,16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712元,茲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清怡

法 官 陳振嘉

法 官 溫宗玲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琬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376號於民國 103 年 02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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