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39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394號
- 原告
-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盧正昕
- 訴訟代理人
- 楊曉芬
- 被告
- 亞郁企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曹淳郁
- 被告
- 葉鳳珠
- 人 6號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亞郁企業有限公司、曹淳郁及葉鳳珠等三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三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029,3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1,864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61,364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