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4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1 月 0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426號原 告 新林科技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歌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世璋 (即清算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瑞林科技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間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00 元。惟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4,638 萬2,68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萬0,232 元,原告僅繳納500 元,尚不足41萬9,73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金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 日書記官 葉靜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