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42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426號
- 原告
- 新林科技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歌林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章世璋
(即清算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瑞林科技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間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00 元。惟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4,638 萬2,68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萬0,232 元,原告僅繳納500 元,尚不足41萬9,73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