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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426號

履行協議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02 日

法官張金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426號

原告
新林科技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歌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世璋

(即清算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瑞林科技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間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00 元。惟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4,638 萬2,68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萬0,232 元,原告僅繳納500 元,尚不足41萬9,73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金柱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葉靜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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