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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4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履行協議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02 日
  • 法官
    張金柱
  • 法定代理人
    章世璋

  • 原告
    新林科技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426號原   告 新林科技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歌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世璋 (即清算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瑞林科技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間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00 元。惟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4,638 萬2,68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萬0,232 元,原告僅繳納500 元,尚不足41萬9,73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金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   日書記官 葉靜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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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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