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42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429號
- 原告
- 啓阜建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茂鎰
- 被告
- 肇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曾義東
- 被告
- 人
- 被告
- 肇鼎建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謝裕凱
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定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101 年11月29日當庭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1 年12月5 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