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等關係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2 月 02 日
- 法官卓立婷
- 法定代理人蔡哲銘、蔡瑞得
- 原告程馨慧
- 被告酒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比豪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比上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比榮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48號原 告 程馨慧 蔡佩芬 蔡宗穎 被 告 酒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哲銘 被 告 比豪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瑞得 被 告 比上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瑞得 黃澤民 蔡哲銘 被 告 比榮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哲銘 王吳春嬰 蔡滿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等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相當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定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0 年12月27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1 年1 月3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3 紙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3 日書記官 王素玲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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