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5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48號

確認股東等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02 日

法官卓立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48號

原告
程馨慧
原告
蔡佩芬
原告
蔡宗穎
被告
酒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哲銘
被告
比豪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瑞得
被告
比上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瑞得
法定代理人
黃澤民
法定代理人
蔡哲銘
被告
比榮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哲銘

      王吳春嬰

      蔡滿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等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相當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款亦定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0 年12月27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1 年1 月3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3 紙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王素玲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