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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58號

回復原狀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華奕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58號

原告
李學詩
訴訟代理人
吳啟孝律師
複代理人
謝政曄
被告
赫克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國政
訴訟代理人
林契名律師
複代理人
姜義贊律師
複代理人
黃瑞麟
被告
江文忠
訴訟代理人
江仁俊律師
被告
謝英基
訴訟代理人
李金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四日下午3時45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華奕超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啟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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