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5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58號
- 原告
- 李學詩
- 訴訟代理人
- 吳啟孝律師
- 複代理人
- 謝政曄
- 被告
- 赫克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國政
- 訴訟代理人
- 林契名律師
- 複代理人
- 姜義贊律師
- 複代理人
- 黃瑞麟
- 被告
- 江文忠
- 訴訟代理人
- 江仁俊律師
- 被告
- 謝英基
- 訴訟代理人
- 李金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四日下午3時45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