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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58號

回復原狀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15 日

法官華奕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58號

上訴人
李學詩
被上訴人
赫克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國政
被上訴人
江文忠

      謝英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等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6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9,5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華奕超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啟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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