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4 月 18 日
- 當事人油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鍾綜桓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60號原 告 油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綜桓 5巷175弄28號 訴訟代理人 關維忠律師 被 告 新麗登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之4 偉常國際有限公司 前列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張榮達 2 上列一人 訴訟代理人 許朝財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榮達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移送本院民事庭,依同條第3 項之規定,應繳納訴訟費用,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000,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30,7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8 日書記官 蔡佩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