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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6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劉克聖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60號

上訴人
油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綜桓

5巷175弄28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榮達等因101 年度重訴字第60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所具上訴聲明狀僅表示提起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規定,表明「第一審判決及對判決上訴之陳述」「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上訴理由」等項,上訴之程式於法不符;亦因此無法確定訴訟標的金額,致無從命其補正上訴裁判費,惟本件上訴人於本院上開判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若對被上訴人新麗登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外之被上訴人亦為全部不服而為上訴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 萬6,050 元,若僅就敗訴部分表示(本院判決新麗登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上訴人20萬元)全部上訴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8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 萬3,0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以上,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並就上訴人不服之程度自行如數向本院繳納裁判費,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克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佩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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