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0號
- 聲請人
- 宏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昇陽
- 訴訟代理人
- 陳瀅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1 年1 月16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520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
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
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520 號公示催告在
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 年12月26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明達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心怡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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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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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0│立琨有限公司 楊淑 │渣打商銀金陵分行 │100年7月10日 │1,132,387元 │AA三九三四二一│ │
│1 │媛 │ │ │ │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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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竣騰有限公司 王煌 │華南銀行八德分行 │100年7月30日 │278,851元 │ED五六八0九四│ │
│2 │益 │ │ │ │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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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茂晟工業有限公司 │台北富邦銀行大湳分│100年8月25日 │205,320元 │EN0一五四二六│ │
│3 │賴清祥 │行 │ │ │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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