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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2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19 日

法官張金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22號

聲請人
昭仁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淑華
代理人
江金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3 月14日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遺失,前經聲請公示
催告,並於民國100 年9 月10日刊登報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
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
效等語。
    理  由
一、附表所載股票,業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578 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 年1 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張金柱
┌──────────────────────────────────────────────────┐
│股票附表:                                                                      100年度司催字第578號│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00│友輝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九七─ND─0000000─│        │1    │1000│      │
│1 │                              │一                          │        │      │        │      │
├─┼───────────────┼──────────────┼────┼───┼────┼───┤
│00│友輝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九七─ND─0000000─│        │1    │1000│      │
│2 │                              │三                          │        │      │        │      │
├─┼───────────────┼──────────────┼────┼───┼────┼───┤
│00│友輝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九七─ND─0000000─│        │1    │1000│      │
│3 │                              │0                          │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葉靜瑜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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