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3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34號聲 請 人 顏鴻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3 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載股票,前經聲請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610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0 年9 月9 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按附表所載股票,業經本院100 年度司催字第610 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附表所載股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1 年1 月9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此經聲請人確認並經本院向本院非訟中心確認無訛,有本院查詢簡答表1 份附本院卷第13頁可參,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 │股票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134號│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00│大鐘印染股份有限公司 │八五─ND─四七七九九─0 │ │1 │1000│ │ │1 │ │ │ │ │ │ │ ├─┼───────────────┼──────────────┼────┼───┼────┼───┤ │00│大鐘印染股份有限公司 │八五─ND─四七八00─四 │ │1 │1000│ │ │2 │ │ │ │ │ │ │ ├─┼───────────────┼──────────────┼────┼───┼────┼───┤ │00│大鐘印染股份有限公司 │八五─ND─四七八0一─六 │ │1 │1000│ │ │3 │ │ │ │ │ │ │ ├─┼───────────────┼──────────────┼────┼───┼────┼───┤ │00│大鐘印染股份有限公司 │八五─ND─四七八0二─八 │ │1 │1000│ │ │4 │ │ │ │ │ │ │ ├─┼───────────────┼──────────────┼────┼───┼────┼───┤ │00│大鐘印染股份有限公司 │八五─ND─四七八0三─0 │ │1 │1000│ │ │5 │ │ │ │ │ │ │ ├─┼───────────────┼──────────────┼────┼───┼────┼───┤ │00│大鐘印染股份有限公司 │八五─ND─四七八0四─一 │ │1 │1000│ │ │6 │ │ │ │ │ │ │ ├─┼───────────────┼──────────────┼────┼───┼────┼───┤ │00│大鐘印染股份有限公司 │八五─ND─四七八0五─三 │ │1 │1000│ │ │7 │ │ │ │ │ │ │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書記官 王奐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