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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4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28 日

法官高明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40號

聲請人
思容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碧容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26日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99年度司催字第780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
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民國99年度司催字第780 號
    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 年2 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明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秀鳳
附表: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票面金額(新台幣)│支  票  號  碼│發  票  日  期│
├───┼─────┼─────────┼─────────┼───────┼───────┤
│01    │思容有限公│彰化商業銀行埔心分│2,000,000元       │GN五三0三八│民國100 年7 月│
│      │司  卓碧容│行                │                  │0一          │29日          │
│      │          │                  │                  │              │              │
│02    │思容有限公│彰化商業銀行埔心分│1,000,000元       │GN五三0三八│民國100 年8 月│
│      │司  卓碧容│行                │                  │0四          │3 日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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