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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59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劉佩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59號

聲請人
劉昌萬即昌興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林淑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3 月30日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載支票2 紙,前經聲請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766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0 年11 月3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766 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本件如附表所載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1 年3 月5 日(101 年3 月3 日為星期六)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159號│├─┬─────────┬─────────┬───────────┬────────┬────────┬──┤│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 │ │ (新台幣) │ │ │├─┼─────────┼─────────┼───────────┼────────┼────────┼──┤│00│鑫城營造有限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北桃分│100年7月5日 │61,851元 │CA三0五六七二│ ││1 │ │行 │ │ │三 │ │├─┼─────────┼─────────┼───────────┼────────┼────────┼──┤│00│鑫城營造有限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北桃分│100年9月6日 │61,850元 │CA三0五六七二│ ││2 │ │行 │ │ │四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千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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