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2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0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205號聲 請 人 魯榮麗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5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股票2 紙,前經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72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0 年10月27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按附表所載股票,業經本院100年度司催字第720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附表所載股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1年2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 │股票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205號│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 種類 │張數│股數│備考│ ├──┼─────────────┼─────────────┼───┼──┼──┼──┤ │001 │長榮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現更│九0-ND-一七五一二-八│ │ 1 │1000│ │ │ │名為長榮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002 │長榮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現更│九0-ND-一七五一三-六│ │ 1 │1000│ │ │ │名為長榮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4 日書記官 王奐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