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2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6 月 1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257號聲 請 人 安展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漢泗 訴訟代理人 李文成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1 年6 月11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27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2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 年6 月4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明達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8 日書記官 李心怡 附表: ┌──────────────────────────────────────────────────────┐ │支票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257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0│中正水電材料有限公│安泰銀行西壢分行 │101年1月10日 │31,330元 │BN0三四0一0│ │ │1 │司 │ │ │ │八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