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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25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15 日

法官范明達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257號

聲請人
安展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漢泗
訴訟代理人
李文成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1 年6 月11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27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
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
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2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 年6 月4 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明達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心怡
附表:
┌──────────────────────────────────────────────────────┐
│支票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257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0│中正水電材料有限公│安泰銀行西壢分行  │101年1月10日          │31,330元        │BN0三四0一0│    │
│1 │司                │                  │                      │                │八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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