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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28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周玉羣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286號

聲請人
金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添枝
代理人
許美琴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1 年6 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
    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46號公示催告,並於
    民國101 年2 月3 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
    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
    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46號公示
    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 年6 月3 日屆滿,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
    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玉羣
┌──────────────────────────────────────────────┐
│支票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286號│
├─┬─────────┬────────┬───────┬─────┬────────┬──┤
│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新台幣)  │                │    │
├─┼─────────┼────────┼───────┼─────┼────────┼──┤
│1 │高技企業股份有限公│大眾銀行桃園分行│100年3月7日   │129,108元 │ABU一0二三六│    │
│  │司  張景山        │                │              │          │三三            │    │
└─┴─────────┴────────┴───────┴─────┴────────┴──┘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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