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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29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05 日

法官邱璿如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295號

聲請人
信福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苑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4日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紙,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2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22號公示催告在案,業經調取該卷查明屬實。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 年6 月8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295號│├─┬─────────┬─────────┬───────────┬────────┬────────┬──┤│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 │ │ (新台幣) │ │ │├─┼─────────┼─────────┼───────────┼────────┼────────┼──┤│00│信福不動產有限公司│土地銀行北桃園分行│100年12月30日 │13,500元 │FA0四0二二九│ ││1 │楊苑玲 │ │ │ │六 │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璿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邱仲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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