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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32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林哲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320號

聲請人
鼎勝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鐘俊卿
訴訟代理人
林秀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7 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支票1 紙,前經聲請本
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9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1 年2 月
24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按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101 年度司催字第98號公示催告
    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附表所載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1 年6 月25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
│支票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320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 │協訊通信行 周仁清 │國泰世華銀行北桃園│101年1月31日          │15,240元        │CY九一一九九九│    │
│  │                  │分行              │                      │                │四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佳彬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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