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3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7 月 2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334號 聲 請 人 黃陳美娥 代 理 人 蔡昭瑩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1 年7 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編號001、002、004至007所載之股票無效。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被繼承人黃木金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嗣黃木金死亡後,由聲請人繼承附表所載之股東,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808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編號001 、002 、004 至007 所載之6 紙股票,業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808 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 年4 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就此部分之聲請,應予准許。 二、再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編號003 所示之股票,其股數應為「46股」,有聲請人提出之證券掛失通知函1 紙附於本院100 年度司催字第808 號公示催告卷宗可稽,而聲請人向本院為公示催告之聲請,經本院准為對上開股票為公示催告時,於本院100 年度司催字第808 號民事裁定之股票附表股數欄亦為上開記載,此據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0 年度司催字第808 號公示催告卷宗無誤;嗣聲請人將本院100 年度司催字第808 號民事裁定之內容登載新聞紙,將上開股票之股數誤載為「64股」,此有聲請人提出臺灣導報1 紙在卷可憑。按,股票之發行公司、股東號碼、種類、張數、股數等有一不同時,所表彰之票據權利即非同一,是就上開股票即難謂已經為合法之公示催告。上述聲請人登報之票據內容既與上開股票不符,即不生合法公示催告之效力。綜上,聲請人就附表編號003 所示之股票所為除權判決之聲請,即有未合,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之1 前段、第547 條、第95條、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心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第1項不得上訴,本判決第2項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7 日書記官 李湘鈴 ┌───────────────────────────────────────────────────┐ │股票附表:101 年度除字第334 號 │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001 │泰豐輪胎股份有限公司 │七九NX─00000000─三│股票 │1 │400 │ │ ├──┼──────────────┼───────────────┼────┼───┼────┼───┤ │002 │泰豐輪胎股份有限公司 │八0NX─00000000─五│股票 │1 │60 │ │ ├──┼──────────────┼───────────────┼────┼───┼────┼───┤ │003 │泰豐輪胎股份有限公司 │八一NX─00000000─八│股票 │1 │46 │ │ ├──┼──────────────┼───────────────┼────┼───┼────┼───┤ │004 │泰豐輪胎股份有限公司 │八二NX─00000000─七│股票 │1 │50 │ │ ├──┼──────────────┼───────────────┼────┼───┼────┼───┤ │005 │泰豐輪胎股份有限公司 │八三NX─00000000─三│股票 │1 │55 │ │ ├──┼──────────────┼───────────────┼────┼───┼────┼───┤ │006 │泰豐輪胎股份有限公司 │八四NX─00000000─五│股票 │1 │61 │ │ ├──┼──────────────┼───────────────┼────┼───┼────┼───┤ │007 │泰豐輪胎股份有限公司 │八五NX─00000000─二│股票 │1 │67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