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3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7 月 2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335號聲 請 人 鴻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淑麗 訴訟代理人 雷秋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不慎遺失,前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76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76 號公示催告在案。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6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宜靜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范升福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0 日┌──────────────────────────────────────────────────────┐ │支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335號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0│鴻錩科技有限公司 │玉山商業銀行楊梅分│101年2月29日 │26,955元 │AA六七五七二四│ │ │1 │劉淑麗 │行 │ │ │五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