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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33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林宜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335號

聲請人
鴻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淑麗
訴訟代理人
雷秋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17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不慎遺失,前經
    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76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刊登新
    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
    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76 號公示
    催告在案。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6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宜靜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范升福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0    日
┌──────────────────────────────────────────────────────┐
│支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33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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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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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鴻錩科技有限公司  │玉山商業銀行楊梅分│101年2月29日          │26,955元        │AA六七五七二四│    │
│1 │劉淑麗            │行                │                      │                │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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