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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339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周玉羣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339號

聲請人
全泰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宗熙
代理人
陳耀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1 年7 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
    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51號公示催告,並於
    民國101 年3 月10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
    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
    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51號公示
    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 年7 月10日屆滿,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
    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玉羣
┌──────────────────────────────────────┐
│支票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339號│
├─┬───┬──────────┬───────┬────┬─────┬──┤
│編│發票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  │備考│
│號│      │                    │              │(新台幣)│          │    │
├─┼───┼──────────┼───────┼────┼─────┼──┤
│1 │莊煇宏│彰化商業銀行新明分行│101年2月30日  │11,700元│HN0000000 │    │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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