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3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358號聲 請 人 呂載銀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1年10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證券,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31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理 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313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0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華奕超 ┌──────────────────────────────────────────────────┐ │股票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358號│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00│博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九三─ND─五九0二─一 │ │1 │1000│ │ │1 │ │ │ │ │ │ │ ├─┼───────────────┼──────────────┼────┼───┼────┼───┤ │00│博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九三─ND─五九0三─三 │ │1 │1000│ │ │2 │ │ │ │ │ │ │ ├─┼───────────────┼──────────────┼────┼───┼────┼───┤ │00│博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九三─ND─五九0四─五 │ │1 │1000│ │ │3 │ │ │ │ │ │ │ ├─┼───────────────┼──────────────┼────┼───┼────┼───┤ │00│博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九三─ND─五九0五─七 │ │1 │1000│ │ │4 │ │ │ │ │ │ │ ├─┼───────────────┼──────────────┼────┼───┼────┼───┤ │00│博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九三─ND─五九0六─九 │ │1 │1000│ │ │5 │ │ │ │ │ │ │ ├─┼───────────────┼──────────────┼────┼───┼────┼───┤ │00│博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九三─ND─五九0七─0 │ │1 │1000│ │ │6 │ │ │ │ │ │ │ ├─┼───────────────┼──────────────┼────┼───┼────┼───┤ │00│博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九三─ND─五九0八─二 │ │1 │1000│ │ │7 │ │ │ │ │ │ │ ├─┼───────────────┼──────────────┼────┼───┼────┼───┤ │00│博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九三─ND─五九0九─四 │ │1 │1000│ │ │8 │ │ │ │ │ │ │ ├─┼───────────────┼──────────────┼────┼───┼────┼───┤ │00│博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九三─ND─五九一0─0 │ │1 │1000│ │ │9 │ │ │ │ │ │ │ ├─┼───────────────┼──────────────┼────┼───┼────┼───┤ │01│博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九三─ND─五九一一─二 │ │1 │1000│ │ │0 │ │ │ │ │ │ │ ├─┼───────────────┼──────────────┼────┼───┼────┼───┤ │01│博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九三─ND─五九一二─四 │ │1 │1000│ │ │1 │ │ │ │ │ │ │ ├─┼───────────────┼──────────────┼────┼───┼────┼───┤ │01│博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九三─ND─五九一三─六 │ │1 │1000│ │ │2 │ │ │ │ │ │ │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5 日書記官 洪啟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