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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37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林靜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374號
聲 請 人
黃增權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支票1 紙,前經聲請本
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870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1 年1
月9 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按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100年度司催字第870號公示催告
    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附表所載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1 年5月9日屆滿,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
│支票附表:101 年度除字第355 號                                                                            │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備考│
├──┼─────────┼──────────┼───────┼──────────┼───────┼──┤
│001 │建鑫工程行  黃聖豐│安泰商業銀行中壢分行│ 100年12月15日│      64,103元      │0000000│    │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史萱萱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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