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374號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374號
- 聲 請 人
- 黃增權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支票1 紙,前經聲請本
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870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1 年1
月9 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按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100年度司催字第870號公示催告
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附表所載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1 年5月9日屆滿,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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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101 年度除字第355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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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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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建鑫工程行 黃聖豐│安泰商業銀行中壢分行│ 100年12月15日│ 64,103元 │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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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史萱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