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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37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13 日

法官華奕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375號
聲 請 人
黃增權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1年9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7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
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
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7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5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華奕超
┌──────────────────────────────────────────────────────┐
│支票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37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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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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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建鑫工程行  黃聖豐│安泰商業銀行中壢分│100年12月30日         │36,000元        │0000000  │    │
│1 │                  │行                │                      │                │                │    │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洪啟偉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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