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3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8 月 3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392號聲 請 人 國信窯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茂松 訴訟代理人 林義賢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8 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支票2 紙,前經聲請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9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1年4月13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按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101年度司催字第194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附表所載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1年8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 │支票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392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0│仙御建材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新│101年3月31日 │74,532元 │GV0三0一八三│ │ │1 │楊祥瓏 │明分行 │ │ │九 │ │ ├─┼─────────┼─────────┼───────────┼────────┼────────┼──┤ │00│仙御建材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新│101年3月31日 │180,000元 │GV0三0一八四│ │ │2 │楊祥瓏 │明分行 │ │ │0 │ │ └─┴─────────┴─────────┴───────────┴────────┴────────┴──┘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陳佳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