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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39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林哲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392號

聲請人
國信窯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茂松
訴訟代理人
林義賢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8 月3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支票2 紙,前經聲請本
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9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1年4月13
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按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101年度司催字第194號公示催告
    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附表所載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1年8月13日屆滿,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
│支票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39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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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0│仙御建材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新│101年3月31日          │74,532元        │GV0三0一八三│    │
│1 │楊祥瓏            │明分行            │                      │                │九              │    │
├─┼─────────┼─────────┼───────────┼────────┼────────┼──┤
│00│仙御建材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新│101年3月31日          │180,000元       │GV0三0一八四│    │
│2 │楊祥瓏            │明分行            │                      │                │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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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佳彬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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