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39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392號
- 聲請人
- 國信窯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茂松
- 訴訟代理人
- 林義賢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8 月3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支票2 紙,前經聲請本
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9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1年4月13
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按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101年度司催字第194號公示催告
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附表所載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1年8月13日屆滿,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
│支票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392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0│仙御建材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新│101年3月31日 │74,532元 │GV0三0一八三│ │
│1 │楊祥瓏 │明分行 │ │ │九 │ │
├─┼─────────┼─────────┼───────────┼────────┼────────┼──┤
│00│仙御建材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新│101年3月31日 │180,000元 │GV0三0一八四│ │
│2 │楊祥瓏 │明分行 │ │ │0 │ │
└─┴─────────┴─────────┴───────────┴────────┴────────┴──┘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佳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