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4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8 月 3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404號聲 請 人 鑫鴻海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榮俊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8 月31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載支票1 紙,前經聲請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178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1 年4 月10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178 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本件如附表所載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1 年8 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洪千棻 ┌──────────────────────────────────────────────────────┐ │支票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404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0│優美彩藝包裝股份有│彰化銀行楊梅分行 │101年4月10日 │154,640元 │HN二九六六八六│ │ │1 │限公司張洸明 │ │ │ │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