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4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420號聲 請 人 力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慶祥 訴訟代理人 陳榮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1 年10月8 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1 紙,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209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支票1紙無效等語。 理 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209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 年8 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雅婷 上開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6 日書記官 李心怡 附表: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1 │路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中│民國101 年3 月21│新臺幣78,986元 │KK0000000 │ │ │ │ │壢分行 │日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