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34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4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29 日

法官林哲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43號

聲請人
張麗招即宏紳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2 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支票1 紙,前經聲請本
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484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0年9月
14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按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100 年度司催字第484 號公示催
    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附表所載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1年1月16日屆滿,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
│支票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43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 │九鈦機械有限公司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新│100年9月10日          │295,883元       │AE0二四二五一│    │
│  │詹勲龍            │明分行            │                      │                │七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佳彬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