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44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441號
- 聲請人
- 淙光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碧雲
- 訴訟代理人
- 陳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1 年10月2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
請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151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
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151 號公
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 年9 月8 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洪明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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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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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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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茂銀精密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南崁分│101年5月6日 │61,436元 │GD四四九二三六│ │
│ │ │行 │ │ │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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