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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46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08 日

法官王兆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467號

聲請人
力鋼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家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1 年10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
    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269 號公示催告,並
    於民國101 年5 月15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269 號公
    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 年9 月15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
    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兆飛
┌─────────────────────────────────────────────┐
│支票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467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                  │              │(新台幣)  │            │    │
│  │                  │                  │              │          │            │    │
├─┼─────────┼─────────┼───────┼─────┼──────┼──┤
│1 │永光機械有限公司  │渣打商業銀行金陵分│100年12月10日 │70,960元  │AA0000000 │    │
│  │                  │行                │              │          │            │    │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江世亨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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