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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47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06 日

法官鄭新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476號

聲請人
墊腳石圖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名色
訴訟代理人
藍源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11月0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84年間簽發如附表所載之支票
一紙後,因故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 278
號准予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1 年06月06日新聞紙(太平洋
日報)在案,茲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均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一紙,業經本院101 年度司催字第 278
    號准予公示催告在案,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該民事卷宗核閱
    無訛。
二、附表所載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1 年10月06日屆
    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之聲請,自
    應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鄭新後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李湘鈴
◎附表:
┌───────────────────────────────────────┐
│支票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476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備考│
│號│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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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墊腳石圖書股份有限│台北富邦銀行│84年04月30日│  67,780元│ 0000000│    │
│  │公司  藍名色      │中壢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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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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