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47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477號
- 聲請人
- 楊進勳即我要吃水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2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不慎遺失,前經
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270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刊登
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
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270 號公
示催告在案。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 年9 月17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宜靜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范升福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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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477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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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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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我要吃水果行楊進勳│板信商業銀行桃鶯分│101年4月25日 │29,945元 │TIO一九九五七│ │
│1 │ │行 │ │ │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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