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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20 日
  • 法官
    范明達

  • 當事人
    儀測科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50號聲 請 人 儀測科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文良 訴訟代理人 吳文達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1 年2 月13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611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611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 年1 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明達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1 日書記官 李心怡 附表: ┌──────────────────────────────────────────────────────┐ │支票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50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0│造隆股份有限公司 │兆豐銀行桃興分行 │100年6月15日 │420,000元 │TA000六三三│ │ │1 │李景祥 │ │ │ │九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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