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5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506號聲 請 人 金進研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敏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11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票據,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364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票據無效等語。 二、查曾慶安係唯銘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代表唯銘企業有限公司發票,而非共同發票人。次查,附表所載之票據,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364 號公示催告在案。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 年10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漢權 法 官 鄭新後 法 官 陳寶貴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書 記 官 張彩霞 ┌──────────────────────────────────────────────────────┐ │支票附表: 101年度除第506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0│唯銘企業有限公司 │台企銀行八德分行 │101年5月31日 │16,800元 │AB一四二八五八│ │ │1 │曾慶安 │ │ │ │三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