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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50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黃漢權鄭新後陳寶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506號

聲請人
金進研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敏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11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票據,因不慎遺
    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364 號公示催告,並
    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票據無效等語。
二、查曾慶安係唯銘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代表唯銘企業
    有限公司發票,而非共同發票人。次查,附表所載之票據,
    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364 號公示催告在案。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 年10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漢權
                                    法  官 鄭新後
                                    法  官 陳寶貴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書    記  官 張彩霞
┌──────────────────────────────────────────────────────┐
│支票附表:                                                                                  101年度除第506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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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唯銘企業有限公司  │台企銀行八德分行  │101年5月31日          │16,800元        │AB一四二八五八│    │
│1 │曾慶安            │                  │                      │                │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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