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5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529號聲 請 人 張月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1 年11月28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劉月彩本應將如附表所示證券1 張交付聲請人,詎劉月彩不慎遺失上開證券,並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囑託本院民事執行處以100 年度司執字第1643號執行上開證券股票,經劉月彩向本院陳報該股票已遺失,劉月彩復怠於依法聲請公示催告、除權判決等程序,聲請人恐無法取得系爭證券股票進而查封、拍賣、清償,以保全債權,依民法第242 條前段之規定,代位向法院聲請系爭股票遺失之公示催告,以保權益,前經聲請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382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 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382 號公示催告在案,業經調取該卷宗查明無訛。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 年10月26日屆滿,有新聞紙在卷可稽,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 培 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邱 仲 騏 ┌──────────────────────────────────────────────────┐ │股票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529號│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00│全泰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八八─NX─00000五 │股票 │1 │3000 │ │ │1 │ │ │ │ │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