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5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546號聲 請 人 宣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長霖 訴訟代理人 黃淑滿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1 年11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378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378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 年11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 立 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楊 美 慧 附表: ┌─┬─────────────────────────────────────┐ │支│ │ │票│ │ ├─┼──────┬────┬───────┬──────┬────────┬─┤ │編│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備│ │號│ │ │ │(新台幣) │ │考│ ├─┼──────┼────┼───────┼──────┼────────┼─┤ │1 │大曜科技股份│永豐銀行│101 年7 月15日│14,931元 │AE0000000│ │ │ │有限公司 │西盛分行│ │ │ │ │ │ │陳姵伃 │ │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