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55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550號
- 聲請人
- 青琦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堃旺
- 代理人
- 李金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12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執有蕃薯藤農場簽發如附表所示支
票一紙,然不慎於民國100 年5 月2 日在桃園縣桃園市○○路○
段000 巷00弄00號之1 遺失,前經聲請本院於民國101 年6 月29
日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370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 101
年7 月10日刊登於新聞紙(太平洋日報)在案,茲申報權利期間
業已屆滿,均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
所載之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一紙,業經本院101 年度司催字第 370
號准予公示催告在案,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該民事卷宗核閱
無訛。
二、附表所載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1 年11月10日屆
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之聲請,自
應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鄭新後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湘鈴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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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5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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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票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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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蕃薯藤│渣打銀行龜山分│100.04.30 │ 27,921元│AA 0000000│ │
│ │農場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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