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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55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21 日

法官鄭新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550號

聲請人
青琦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堃旺
代理人
李金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12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執有蕃薯藤農場簽發如附表所示支
票一紙,然不慎於民國100 年5 月2 日在桃園縣桃園市○○路○
段000 巷00弄00號之1 遺失,前經聲請本院於民國101 年6 月29
日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370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 101
年7 月10日刊登於新聞紙(太平洋日報)在案,茲申報權利期間
業已屆滿,均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
所載之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一紙,業經本院101 年度司催字第 370
    號准予公示催告在案,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該民事卷宗核閱
    無訛。
二、附表所載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1 年11月10日屆
    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之聲請,自
    應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鄭新後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湘鈴
◎附表:
┌──────────────────────────────────┐
│支票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550號│
├─┬───┬───────┬─────┬─────┬─────┬──┤
│編│發票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              │          │(新台幣)│          │    │
├─┼───┼───────┼─────┼─────┼─────┼──┤
│01│蕃薯藤│渣打銀行龜山分│100.04.30 │  27,921元│AA 0000000│    │
│  │農場  │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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