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5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1 月 30 日
- 法官郭琇玲
- 法定代理人粘郁樺
- 當事人貝勒司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554號聲 請 人 貝勒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粘郁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1 年11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405 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1 年7 月17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405 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 年11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琇玲 ┌─────────────────────────────────────────────┐ │支票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554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 │ │(新台幣) │ │ │ │ │ │ │ │ │ │ │ ├─┼─────────┼─────────┼───────┼─────┼──────┼──┤ │1 │德富金屬工業股份有│玉山商業銀行南崁分│101年1月13日 │343,821元 │AK0000000 │ │ │ │限公司 卓進勝 │行 │ │ │ │ │ ├─┼─────────┼─────────┼───────┼─────┼──────┼──┤ │2 │七福工業股份有限公│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內│101年3月31日 │4,200元 │AY0000000 │ │ │ │司 張洪金蘭 │壢分行 │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郝玉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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