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5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2 月 2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除字第562號聲 請 人 陳賴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101 年度司催字第432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者,法院應依其聲請,另定新期日。前項聲請,自有遲誤時起,逾2 個月後,不得為之。聲請人遲誤新期日者,不得聲請更定新期日,民事訴訟法第549 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提出聲請後,經本院定於101 年12月25日下午2 時20分在本院第2 法庭進行言詞辯論,該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並已合法送達聲請人,惟聲請人屆時並未到庭,且未於2 個月內向本院聲請另定新言詞辯論期日。是其聲請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7 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書記官 洪千棻 ┌───────────────────────────────────────────────────┐ │支票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 │號│ │ │ │ (新台幣) │ │ ├─┼─────────┼─────────┼───────────┼────────┼────────┤ │00│橡石有限公司 鄭榮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觀│101年4月10日 │107,000元 │AA三七七一五0│ │1 │輝 │音分行 │ │ │二 │ ├─┼─────────┼─────────┼───────────┼────────┼────────┤ │00│橡石有限公司 鄭榮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觀│101年5月10日 │216,000元 │AA三七七一五0│ │2 │輝 │音分行 │ │ │三 │ ├─┼─────────┼─────────┼───────────┼────────┼────────┤ │00│橡石有限公司 鄭榮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觀│101年6月10日 │218,000元 │AA三七七一五0│ │3 │輝 │音分行 │ │ │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