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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56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游智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除字第562號

聲請人
陳賴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101 年度司催字第432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者,法院應依其聲請,另定新期日。前項聲請,自有遲誤時起,逾2 個月後,不得為之。聲請人遲誤新期日者,不得聲請更定新期日,民事訴訟法第549 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提出聲請後,經本院定於101 年12月25日下午2 時20分在本院第2 法庭進行言詞辯論,該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並已合法送達聲請人,惟聲請人屆時並未到庭,且未於2 個月內向本院聲請另定新言詞辯論期日。是其聲請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7 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支票附表: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號│ │ │ │ (新台幣) │ │├─┼─────────┼─────────┼───────────┼────────┼────────┤│00│橡石有限公司 鄭榮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觀│101年4月10日 │107,000元 │AA三七七一五0││1 │輝 │音分行 │ │ │二 │├─┼─────────┼─────────┼───────────┼────────┼────────┤│00│橡石有限公司 鄭榮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觀│101年5月10日 │216,000元 │AA三七七一五0││2 │輝 │音分行 │ │ │三 │├─┼─────────┼─────────┼───────────┼────────┼────────┤│00│橡石有限公司 鄭榮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觀│101年6月10日 │218,000元 │AA三七七一五0││3 │輝 │音分行 │ │ │四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游智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千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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