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5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568號聲 請 人 蔡榮華即益山土木包工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1 年12月27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票據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票據,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354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票據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票據,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354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 年10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添喜 ┌──────────────────────────────────────────────────────┐ │支票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0│益山土木包工業蔡榮│渣打商業銀行環北分│101年4月22日 │23,000元 │四一四三九0九 │ │ │1 │華 │行 │ │ │ │ │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7 日書記官 史萱萱